Friday, October 21, 2011

税收局总执行长权限大影响层面广 蔡智勇冀马华部长带入内阁讨论

(吉隆坡21日讯) 农业及农基工业部副部长兼马华拉美士区国会议员拿督蔡智勇表示,不赞同政府计划修正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的81条条文,以及107D新条文,并表示落实条例后的影响层面大,因此将把这课题带上马华会长理事会讨论,借此要求马华部长及总会长带上内阁及国家经济理事会讨论。

也是马华青年专才局主任的他表示,现有法令条文下的在第81条文下,内陆税收局总执行长有权力发出通知书给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根据通知书中所规定期限,呈报税收资料。在所得税法令第90条文及第91条文,内陆税收局总执行长可以根据他的判断,提出适当估税,或额外估税,而纳税人如果觉得不合理,有权提出上诉。



内陆税收局总执行长拥最大权利


“不过,在建议修改后的第81条文下,赋予内陆税收局总执行拥有绝对权的力,一旦纳税人逾期呈报税收资料,税收局总执行可拒绝接受纳税人部分或全部的税收资料。即使他有合理的理由,能证明纳税人为什么无法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呈报所需的文件,纳税人也不得上诉。在建议中新修订的这项条文,即使纳税人申用谕纳税人即使通过特别委员会或法庭,也无权申辩置疑全国税务局总执行长所做出的决定。”

除此之外,在建议修改的107D新条文,一旦内陆税收局总执行长怀疑纳税人不诚实报税,而纳税人在未接获该局所发出的确实估税表前,必须预先通过分期付款纳税。纳税人也不能享有上诉的权力,因为税收局总执行赋予最大的权利。

冀马华部长带入内阁讨论

“我们从中看到2个问题的存在,首先是内陆税收局总执行拥有绝对的权利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逾期呈交的资料,其二则是一旦纳税人逾期呈报资料,而内陆税收局总执行已敲定罪行,那就纳税人就没有任何管道上诉。”


为此,他道出建议后新条文的不透明,因此他认为有必要重新检讨此条例,至少因为给予纳税人上诉的管道,并公平对待纳税人。若抹杀纳税人上诉的权利,这对纳税人和投资者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国会若通过该条文,将对纳税人带来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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